◇本报记者 徐文宣
俗话说,和气生财。被告人臧某却认为:同行是冤家!只因生意方面的竞争,为给老总出头,臧某伙同其余三人将与其无冤无仇的两人无故殴打致伤。日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帮出气,追债人成“职业打手”
臧某为浙江宁波人,受雇于安徽某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负责为公司催要债权。一次偶然的酒席上,臧某与彭某把酒言欢。
酒过三巡,“知道吗,吴某和我们老总是死对头,两个人势同水火。”谈到公司竞争对手,彭某告诉臧某。“有这回事?”听完吴某与老总周某的商业竞争,散席后臧某决定纠集人等殴打吴某,给老总出出气。
2014年10月11日,臧某开始了行动。在彭某的带路下,臧某驾车载解某至宣城市宣州区某洁具厂门口。“这就是他上班地方。”彭某告诉臧某,并告知吴某驾驶白色“中华”牌轿车等个人信息后,便驾车离开。
臧某、解某在门口等候,发现吴某车辆后跟踪吴某至宣城市某小区楼下,待吴某下车,臧某、解某赶上前便对其拳打脚踢,一顿殴打后离开现场。
没受伤?殴打不成菜刀砍人
“什么?没有受伤?”作案后,臧某正准备向老板邀功,却被彭某告知吴某并无大碍。“那就再打他一顿。”同月30日,臧某在小商品市场购买了一把西瓜刀、一根钢管及鸭舌帽、口罩等物品放置车上。
当晚,彭某再次驾车并载解某、李某与臧某至某小区确认吴某的住处及车辆信息。次日下午,臧某等三人来到小区,解某、李某戴口罩、鸭舌帽持钢管、西瓜刀在小区楼下,等吴某到达后,对其实施殴打。
当晚18时许,彭某驾车时发现吴某的行踪并电话告知臧某。19时20分许,解某、李某接臧某电话后得知吴某已驾车到小区,二人遂分别持钢管、西瓜刀对从白色轿车驾驶位置下车的吴某及同车的张某进行刀砍、殴打。后臧某驾车载解某、李某离开现场。
事后经鉴定,吴某全身多处刀砍伤、脸部、右肩部受伤;张某左腕关节被刀砍伤。被害人吴某、张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一级。
故意伤害,伤人者被绳之以法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了调查。12月13日,臧某、彭某先后被抓获,一周后解某、李某也主动至公安机关自首。归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日前宣州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臧某、解某、李某、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臧某、解某、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在案件审理期间,与二被害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等,被告人臧某、解某、李某、彭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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