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陶缘希)对于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行业等的车主而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会产生停运损失,那此类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应否纳入到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此给出否定的答案。
2012年10月6日,肖某驾驶其所有的货车不慎与杨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支出了相关费用并委托鉴定机构对车损价值做出了鉴定。2014年7月18日,肖某以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停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对肖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不服,以停运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系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而非被保险人的损失。肖某于一审中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因车辆停运给当事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不应纳入到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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