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沈兵)近日,宣州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将借款实际交付给了被告,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刘某向宋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宋某以该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在庭审中辩称:“没有收到宋某的借款,这40万元是赌债。”当主审法官询问宋某这40万元,是以何种方式交付时,宋某称,“两人是一般朋友关系,由于刘某急需用钱,正好自己家中放了几十万元钱,就拿现金直接交给了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宋某诉请借款标的额为40万元,以宣城当地经济发展及收入水平衡量应为数额较大。虽宋某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不足以证实宋某实际向刘某交付款项的事实。宋某与刘某既非亲戚,也不是关系要好的朋友,出借金额较大,借款事由无法确定,且双方又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明显有悖于民间借贷的一般常理。
综上所述,由于宋某无法举证证明其通过现金、汇款、转账等方式向刘某交付借款本金40万元,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被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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