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首例因紧急避险引发的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等4人赔偿原告曹某经济损失26230元的65%,即人民币17049.50元,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6月,曹某租赁水田6.4亩,筑埂围塘准备放养龙虾,此前陈某等4人已在曹某虾塘边饲养肉鸡。 2009年7月5日,曹某从外地购入425公斤龙虾种苗在该塘放养。同月19日上午始,天降大雨,至下午5时许,陈某4人的6间鸡舍及部分饲料被淹,大量仔鸡被淹死。为加快排水,陈某4人将曹某虾塘塘埂东西两侧各挖开一个约2米的缺口,大量积水从曹某虾塘通过,致曹某放养的种虾大量流失。事后,当地村、镇领导派员对虾塘剩余龙虾进行打捞,打捞出的龙虾仅18公斤。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曹某龙虾损失为2523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民事纠纷。陈某4人未经曹某同意,擅自挖开曹某虾塘排水,致曹某放养的龙虾虾种大量流失,给曹某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显然有过错,对此,陈某4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查明,陈某4人破塘系在鸡舍被淹、大量仔鸡被淹死的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以牺牲较小利益换取较大利益的措施,该行为符合民法上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陈某4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只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郑在斌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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