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阳光小区不足百户,众业主尚没有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需要,该小区业主选举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聘用非物业管理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价格收取住户物业管理费。管理过程中,少数业主因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与该企业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
宁国市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原告主体选定、案由界定及适用法律方面,产生了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正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他管理人”作为原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欠缴费用的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也有观点认为,当以其他业主为共同原告,按物业服务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欠缴费用的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还有观点认为,应以其他业主为原告,按无因管理提起诉讼,要求欠缴费用的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
最终,该案上报到审委会讨论,经讨论研究,法院采纳了第三种观点,按无因管理原则,以已缴费的其他业主为原告,要求欠费的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其他管理人”仅仅是受大部分履约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履行管理服务,其与欠缴费用的业主之间未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故将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其次,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及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条例中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案如按物业服务合同诉讼,则不适用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本案中,受该小区大部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其他管理人”对该小区进行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具有合法性,因此 “其他管理人”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给付物业管理费,既体现了立法本意,也便于解决当事人纷争。
·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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