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继承父母遗产也是子女应有的权利。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子女不尽扶养义务或只是尽了较少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就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日前,宁国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家住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的王老汉,与儿子王强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王老汉因病住院,住院治疗期间,王强一家精心照料、床前尽孝,并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9000余元。由于王老汉年事已高,病重医治无效去世,王老汉去世后,小儿子王启得知王老汉名下还有20000斤菜籽油存放于油厂,但取油凭证在哥哥王强手中。于是将哥哥王强告上法院,要求分割王老汉留下的遗产20000斤菜籽油。
法院审查时,发现此案还另有隐情。原来,王老汉生前与王强共同经营一家油厂,这20000斤菜籽油是父子二人共同经营所得,只是以王老汉的名义存放于另一油厂。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汉生前与
王强共同经营油厂,以王老汉名义
存放的20000斤菜籽油,属王老汉和王强共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为均等,在本案中,王老汉生前与王强共同生活,且在其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王强为其支付了医药费,尽了较多的义务,应增加其继承份额。据此,法院认定20000斤菜籽油中的10000斤归王强所有,对于王老汉的遗产10000斤菜籽油,王启继承3800斤,王强继承6200斤。
·王燕 谈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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