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妻子随后向丈夫讨要女儿的抚养费,这笔婚内抚养费的账该怎么算?
小李与小王经人介绍于201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但好景不长,夫妻双方经常为小事争吵,家中的温馨欢乐日益少了,有的只是横眉冷对。 2012年8月,再次因琐事而争吵后,妻子小李带着女儿回了娘家。同年9月,小王向法院提了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小李认为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之间,也就是其带着女儿在娘家生活期间,与小王是夫妻关系,但小王对她们母女不闻不问,更没有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女儿在此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用应该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于是小李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支付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经宁国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小王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 ·谈德军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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