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姜某曾经是同学,因借款纠纷,多年的同学情谊毁于一旦。
陈某在宁国市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至2011年期间,陈某多次在姜某处借款,并出具50万的欠条,约定分两次还清,最终期限为2012年农历8月28日,但陈某到期并未履行承诺。
姜某在向陈某索要欠款时,陈某却主张自己的欠款已经还清,并称自己之前由于职务行为向姜某出具了欠其融资服务费200万元的借据,姜某现在出示的50万元欠条是其用200万元的借据逼迫自己所写。到底是陈某信口雌黄,还是姜某确实做过逼迫之事?
宁国市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相当重视,多次调查并当庭予以核实,最终查明了事实。自2006年起,陈某多次在姜某处借款,并于2011年3月15日向姜某出具200万元的借条,该款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应该给姜某的融资服务费,并且费用已经还清,该欠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2011年11月22日,陈某在周某的见证下又向姜某出具了50万的欠条,并且周某表示,陈某出具欠条时气氛很好,双方也都很清醒,并没有陈某所说的逼迫现象。多方查证后,法院对陈某出具借有姜某50万元的欠条予以认定,依法判决陈某支付姜某5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 ·付慧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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