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丢失猎枪,却谎称遭人盗取,事实被查明后,枪支、持枪证被收缴,且被处以行政拘留,可仍不吸取教训,一年后无证持枪狩猎再被擒。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对其被扣押的枪支、弹药等其它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62岁的姚某系宁国市农民,家住山区的他有打猎的嗜好,数年前他为自己持有的一把双管猎枪办理了持枪证件,在业余时间打只野兔、山鸡倒也逍遥自在。 2013年8月2日,姚某携带双管猎枪外出时,不慎将枪丢失。同月4日,姚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谎报其猎枪被盗。不久,猎枪被一村民捡到。同日,宁国市公安局以姚某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场所携带枪支,并造成枪支丢失,不但未及时报告,反而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依法办案为由,对姚某处以行政拘留合并执行20日,并将其所持的上述猎枪和持枪证予以收缴。
同年10月24日,姚某与朋友汪某(另案处理)畅谈了狩猎的乐趣,相约来到宣州区孙埠镇玉粒村一山上狩猎。
当天上午11时,公安机关将姚、汪两人分别抓获,现场扣押了姚某携带的猎枪1支、猎枪弹6发、柴刀1把。后又在姚某家中扣押弹药30发(8发步枪弹、22发散弹)、制枪托木6块、子弹套1条、制弹铅珠若干、其他枪零件3个。经鉴定,被扣押的猎枪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推动弹丸发射,操作流畅,具备发射条件,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应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乐荣军·
法官提示:
猎枪为管制枪支,根据国家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除了法律允许可配置枪支的单位及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一些特殊行业需要配置枪支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持枪证,否则可认定为非法持枪。根据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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