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在屠某的身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因嫌弃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宁国人屠某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但因于情理、法理都不符,最终被宁国市法院判决不准。
2012年7月,经人介绍,屠某与大自己4岁的罗某相识并恋爱,双方于同年8月1日就登记结婚。婚前,罗某告诉屠某自己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打了近半辈子光棍的屠某急切地想要结婚,且罗某的病情尚处于稳定期,屠某便不作过多思考,仍然同意与罗某结婚。结婚始初,两人的感情还算可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矛盾日渐显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屠某与罗某经常因为琐事产生冲突,感情日渐恶化。尤其是2014年年初,罗某的精神病发作,病情反复,使得屠某更加不愿再与罗某生活在一起。2014年4月4日,屠某离家外出,与罗某分居生活。同年6月4日,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罗某离婚。
宁国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罗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精神病发作,屠某作为丈夫应对罗某尽力照顾。现屠某在既未帮助罗某就医治疗,也未对其生活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就要求与其离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社会公德。鉴于屠某在庭审中不同意与罗某和好,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不准屠某与罗某离婚。·付慧李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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