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交了定金,但是迟迟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卖房人“打太极”,玩“失踪”,买房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维权。
2012年5月,赵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与范某(代理其继母孙某)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孙某位于宁国市内的一处房产出售给赵某,并在支付定金后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赵某通过中介公司,当即向范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同年6月,范某又通过中介公司从赵某处领走1万元购房预付款,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根据合同约定赵某多次催促范某及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范某人不露面,总是以种种借口拖延,甚至连电话也不接,就是不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也不返还赵某支付的款项。担心“钱房两空”的赵某向宁国法院起诉,要求范某退还购房定金及预付款。
原来,范某在和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没有提供房屋所有人孙某的授权委托书,且合同签订后孙某一直未对该合同进行追认,故该合同无效。宁国法院遂根据赵某诉请,认定合同无效,判决范某退还赵某购房定金及预付款3万元。
房价的居高不下,二手房市场的火热。但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谨慎选择,认真核实对方的房产资料,必要时可以到房地产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咨询。而在选择中介公司时,也要多打听多了解,确保中介公司的专业和负责。 ·谈德军戴皓·
一字千金 慎做担保
担保,是当今社会耳熟能详的词语,它早已进入大众视野,但却少有人了解其真正含义。一旦为他人担保,就意味着承担了一份责任,增添了一份义务。稍有不慎,就会遇到“一字千金”的风险。
黄某与林某、孙某夫妇二人是多年的好朋友。2012年,林、孙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钱某借款50万元,由于金额较高,钱某不放心,要求林、孙二人提供担保人。林、孙二人便找到黄某,一边向其诉苦一边劝说其帮忙。看到昔日的朋友落难,向来热心的黄某心软起来,黄某想到自己只需要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填一个名字,也许就能为朋友雪中送炭,何尝不可呢?于是,未经深思熟虑,黄某就成了林某、孙某夫妇的担保人。
2013年11月1日,钱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替林、孙二人偿还借款50万元。原来,钱某曾多次和要求林某夫妇还钱,均未果。后为躲避债款,林某夫妇甚至“人间蒸发”,钱某几番周折,仍未寻到林某夫妇的踪迹。无奈之下,钱某诉至法院,要求作为担保人的黄某代为偿还借款。
最终,宁国市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对林某夫妇所借的50万欠款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应当向钱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付慧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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