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高达1867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宁国男子殷某走投无路之下,选择自首,最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责令其退赔1867万元。
2008年12月,殷某创办了宁国市某食品厂,该厂运营始初,效益良好。 2011年12月份,殷某为扩大再生产,遂成立了宁国市某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了获取投资,殷某通过其同学、同乡、战友等人向社会广泛扩散其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吸收存款的消息。截止到2013年11月,殷某通过此种方式从汪某等80人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867万元。后殷某所在的公司因运营不当一直亏损,而其吸收的公众存款也无力偿还,由于众多债权人的屡屡逼债,无处可逃的殷某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付慧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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