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纪在学通讯员程明敏郑在斌)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卡里的钱却在异地被盗走。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离奇的银行卡盗刷案件,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2013年1月6日,韦某取款时,发现卡中39985.51元余额竟然仅剩81.12元。韦某大为震惊,火速报警。
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2012年12月16日至17日,该卡在长沙市有两次取款记录,被取走现金共计39500元,手续费425元。韦某认为银行存在失误,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宁国支行赔偿她近4万元损失。
宁国市法院调取了警方记录,确认该银行卡被盗刷。经审理认为,韦某与该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韦某作为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银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与硬件设施,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如果将盗刷的损失转嫁由储户来承担,不仅有失公允,也不利于银行系统不断提高技术换新能力。本案中,银行违反了对客户存款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法判决该银行宁国支行赔偿韦某经济损失39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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