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下午,2016年安徽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召开,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消保委、安徽省质监局、安徽省烟草局等多家机构发布了2015年典型案例及相关数据。
省高院
■权威发布
3月14日,省高院举行新闻通气会,发布《安徽法院2015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2015年,安徽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227件,判处罪犯408人。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30件,判处罪犯65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件13件,判处罪犯28人;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44件,判处罪犯74人;非法经营罪案件140件,判处罪犯241人。
据白皮书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57785件,审结5181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52.1%和38.1%。从2013年到2015年,安徽省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年均增长率达38.13%。“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典型案例
出售翻新车 消费者获赔79万余元
2012年12月15日,杨某向池州市宏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定购一辆黑色奥迪Q5越野车一辆,价款39.86万元。同年12月16日,宏达公司请安徽省远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购一辆奥迪Q5。杨某拿到车后不久,因车辆天窗漏水送去维修,发现该车曾被维修,遂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池州市中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车辆从生产厂家运送出后、交付给杨某之前发生了质损,远枫公司交付车辆时知晓,已构成了消费欺诈,应双倍赔偿。宏达公司有对远枫公司交付车辆进行审查的义务,根据该公司获取的购车差价6000元,应承担违约责任1.2万元。
据此,法院判处远枫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78.52万元,宏达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2万元。
消费者评价服务质量被诉侵权 法院依法保护评论权
2015年8月初,鲁某的车辆在和县皖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养,皖和公司工作人员为鲁某车辆更换了2只轮胎。约10日后,该车在行驶中其中一只更换的轮胎发生爆胎。鲁某认为轮胎有质量问题,遂向皖和公司交涉。皖和公司技术人员查看轮胎后认定非质量问题,并将该轮胎送生产厂家检测,事后厂家也出具了事故轮胎判定表,认定该轮胎爆胎系使用不当造成,非质量问题。鲁某对此意见不服,要求出具第三方鉴定报告,双方协商未果。
鲁某于2015年8月20日在和县当地论坛上以“和县皖和汽车修理厂店大欺客”为标题发帖,陈述了此事的发生过程,后又陆续跟帖。
法院认为,鲁某有权对轮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正当批评和评论,发帖内容和标题不构成对皖和公司的侵权,遂驳回了皖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擅自装修房子 消费者诉至法院获支持
买房本是一件高兴事,可张某等3人购买的住房却被开发商擅自作为样板房进行了装修,还声称花了十多万元的装修款。张某等人拒绝增加购房款,要求开发商按约定交房,获得法院支持。
2013年5月,张某等3人购买淮北联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淮海华府小区住房一套。到交房时,张某等人发现,联创公司将房屋作为样板房进行装修,花了十多万元装修款。联创公司索要装修款遭拒。张某等人认为,开发商对房屋进行装修未经许可,且购房合同要求交付的是毛坯房,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履约。开发商也反诉至法院,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法院认为,开发商将涉案房屋装修未经业主同意,是基于自身经营需要的单方行为。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张某等人,并驳回了开发商的反诉请求。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典型案例
合肥市局“1.14”网络非法经营案
2015年1月14日,合肥市包河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分别在合肥市金寨路高速出口路边、淝河镇席井村、滨湖世纪城、万泉河路琼林苑小区嫌疑人住处,共4处窝点,4辆私家车,查获当事人贩卖的假烟及少量真品卷烟共计671.6条,案值116872元。经过9个月艰苦扎实的细致侦查,合肥市烟草专卖局与公安部门重拳出击,摧毁了一个横跨安徽、广东、福建等省,在合肥、广州、汕头、厦门等多地非法经营卷烟案件。该案为安徽省公安厅和省烟草专卖局挂牌督办案件,总计查获实物卷烟1031.6条,货值金额322372元,查实涉烟交易银行往来账金额1418892元,涉案总案值1741264元,抓获涉案当事人5人,已判刑4人,刑拘1人,网上追逃1人。
亳州市局“1.30”售假网络案
2015年1月30日,利辛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信息,协同公安部门对涉案嫌疑人刘某某、李某的商店和住所进行检查,查获假冒中华、玉溪等卷烟200余条。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嫌疑人王某、范某某通过物流、快递大量销售假冒卷烟的线索,随后采取行动抓获王、范二人,并在其仓库中查获假冒高档卷烟700余条。经后期经营,该案案值累计达117万元。2015年12月25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4名案犯有期徒刑及罚金不等。
安徽省工商局
■权威发布
2015年,全省工商部门各级12315投诉举报机构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咨询184378件,其中受理消费者投诉25467件、举报2023件、咨询153794件、其他3094件,较2014年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53882件,总量增加19.82%。全省以“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钢筋、交通工具、有关服务”等五大类商品和服务领域为重点的消费维权工作,截至2015年底,共查处案件9762件,案值4733.99万元,罚没金额3908.31万元。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维护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截至2015年底,全省工商系统共抽检流通领域重点商品10557组,监测发现不合格商品4978组,查处违法案件3914件,案值1307.05万元,罚没金额1293.69万元。
■典型案例
拒退“网络团购”抵用券费用案
2015年5月,淮北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尹老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淮北某房地产公司预购商品房一套,合计交款5.5万元,商家从中扣除3000元作为“网络团购”购房抵用券,可抵房款3万元。但开发商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迟迟不能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消费者要求退房,但开发商只退回房款5.2万元,3000元“团购费”却以“买方违约”、“网络公司代收”等各种借口不予退还。
接诉后,12315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与开发商联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指出,预购商品房时的3000元“网络团购”抵用券是以购房为基础的,现在购房交易已不存在,3000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商家理应退还。经调解,消费者最终拿回了本属于他的3000元购房款。
侨鸿国际购物中心销售虚假标注服装案
2014年12月24日,芜湖市镜湖区市管局吉和市管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侨鸿国际购物中心“鄂绒皇”专柜购买的貂绒衫,标注为“100%貂绒”,但与实际不符。接到投诉后,吉和市管所于2015年1月27日对该服装抽样送检,经浙江省毛纺(针)织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纤维含量:锦纶44.7%、其他特种动物毛37.7%、羊毛17.6%,与明示标识“100%貂绒”不相符,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经吉和市管所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货款2万余元,并赔偿消费者3万元。同时,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镜湖区市管局作出没收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587元,并罚款30581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消保委
■权威发布
2015年全年,安徽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845件,已解决11284件,解决率95.2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748.76万元,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12.81万人次。
■典型案例
假冒高档名酒维权案
2015年3月,六安市消费者李某和朋友在市区某知名大酒店吃饭,席间从酒店购买了3瓶五粮液,价值4500元。但李某等人喝完后有人出现呕吐现象,消费者认为出现此现象是因为喝了酒店提供的酒造成的,怀疑是假酒,遂向裕安区消协平桥分会投诉,要求酒店方给予赔偿。分会工作人员接投诉后立即前往酒店调查,并将该酒封存,后经五粮液酒厂专业人员鉴定为假酒。酒店在事实证据面前承认了提供给消费者的酒是假酒。最终,经调解酒店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万元现金。
省食药监局
■权威发布
去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立案食品药品案件12103件,已结案11265件,没收违法所得734.1万元,罚款5878万元,罚没款金额合计6612.1万元,责令停产停业17家,吊销许可证8家,捣毁黑窝点35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95起,公安机关立案24起,已作出刑事判决5起。
■典型案例
查封数吨违法进口冷冻肉品
2015年4月,安庆市局执法人员在市区一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大型冻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冻库库存有:3.49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肉品、2.95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冻肉品及95.92kg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冻肉品。
经查,上述涉案大部分产品均由当事人朱某从南京市江宁区谷里镇采购,均无法提供进口冷冻肉品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朱某经营上述违法食品违法所得4598.3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3万余元。安庆市局已依法对当事人朱某经营的违法进口冷冻肉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安徽省旅游局
■权威发布
2015年,全省累计办理旅游者有效投诉241件585人次,结案率100%,其中:国内旅游投诉195件444人次,出境旅游投诉46件141人次。按照被投诉对象分类,其中:旅行社139件,旅游饭店4件,景区景点85件,旅游交通2件,旅游购物4件,其他7件。调解赔付旅游者损失361706元。投诉主要反映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导游服务不规范,行程安排不合理;二是不能兑现服务承诺,提供的服务设施达不到合同约定;三是虚假广告宣传,不签订旅游合同;四是游览时间缩水,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延长购物时间;五是从业人员服务态度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六是超范围经营,非法委托代理招徕;七是个别景区对特殊群体免票政策执行不到位。
■典型案例
非法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游客购物案
2014年8月7日,宁国市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接市民鲍某等人举报,反映中国平安人寿宣城中心支公司宁国营销服务部于2014年4月26日至30日非法组织人员赴香港、澳门等地旅游,并诱导游客大量购物,致使游客上当受骗、造成游客财产损失,针对上述举报线索,宁国市文旅市场综合执法队于2014年8月7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中国平安人寿宣城中心支公司宁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余某某经他人介绍,利用保险业务网络多次指使员工以回馈客户为名非法组织游客赴香港、澳门旅游,其助理章某按照余某某要求负责旅游款项收缴和人员信息传递。
2015年3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规定,宁国市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给予涉事责任人余某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晨报星级记者 佟人冬 晨报记者 王凯 张梦怡
通讯员 陶庆 孙斌园 实习生 徐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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