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延政发[2010]72号),于2010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出台,更加合理的规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及管理,将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养老金”作用。日前,记者就《办法》实施后涉及群众关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采访了市房产办主任刘宝霖。
问: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加强房屋的维修管理,以保证房屋正常使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原政策规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改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更加明确了这项资金不但可以使用本金,也可以使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而且可以再次收取,以满足房屋维修之用。同时对首期交存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将按购房款的比例交存标准调整为按建筑安装工程平均每平方米造价的比例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样就避免了同一地区相同面积的房子,因房价所交存的维修资金不同的不合理性。
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法律上赋予了业主一定权利义务,既享有专有权利,又要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如果业主不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当出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等问题时,就可能因失去修缮资金保障而无法维修,从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降低房屋使用寿命。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被形象地称为住宅“养老金”。(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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