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民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各市县(区)社会组织: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凡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经市、县(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务于2012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市、县(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并做好初审工作,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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