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财政局延安市地税局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中省驻延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政策和法规,进一步提高各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确保榆林市201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任务顺利完成。现就征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及征缴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中省驻延单位(2012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不在征缴范围内)均需按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标准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年审程序、时限要求及处罚措施
1、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在年审期间带残疾人二代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编制本原件及复印件、2011年12月份职工工资花名册。
2、没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年审期间带本单位编制本原件及复印件、2011年12月份职工工资花名册,新成立、撤销或合并的单位,带新成立、撤销单位或合并单位相关文件。
3、年审时间2012年5月至6月。年审地点:延安市残疾人就业服
务中心(南门坡圣龙大厦5楼)
4、征缴时间2012年7月份至9月份。
5、没有按时限要求年审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征缴期内没有主动缴纳的单位,市财政局将依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征缴清单,予以扣缴。中省驻延企业由地税部门核定征缴数额并予代征,其他中省驻延单位由残联年审,地税代征。对于既不年审又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将按照省政府85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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