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董智慧记者贾志敏)延川县纪委日前在全县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合同》制度,旨在加强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廉洁的工程项目建设长效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建设工程阳光运行。
该县规定,凡在延川县境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由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项目管理人(即项目法人或项目经理)在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室的监督下签订《廉政合同》。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做到“四严禁”,即严禁索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劵和贵重物
品,参加施工方提供的一切宴请和娱乐活动,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分包等活动,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等活动。要求施工方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做到“四不准”,即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行贿或馈赠礼品、有价证劵,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建设单位或个人参加一切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县纪委监察局以明察暗访的方式抽查各单位执行廉政合同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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