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出生的一男子挪用集体资金7万余元受审,不小心说漏嘴自曝曾被判刑,当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陕西省延川法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健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至2011年底,张健在担任延川县一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多次挪用小组集体资金共计71760.18元用于家庭开支,一直到2014年7月22日才将全部款项退还于村民小组。在开庭审理过程当中,张健供述自己曾经因为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合议庭当即调取案卷查明,张健确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延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陕西省延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挪用资金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如上判决。康莉 杨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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