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程靖峰)2011年农历腊月,延川县永坪镇李家沟村的郝世友雇佣罗有财给其承包的工地上打石头。到2012年正月底一结算,罗有财的工钱一共是1.4万元。郝世友给罗有财出具了欠条,并口头承诺愿意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后来经罗有财催要,郝世友陆续给罗有财支付了6000元,还余下8000元未付款。
天有不测风云,不久后,郝世友突发心脏病去世,他的全部财产都由其独生子郝军继承。罗有财听闻后赶至郝家,向郝军讨要自己的8000元工钱。郝军坚称:这8000元的欠款跟自己毫无关系,拒不支付。据调查,郝军一家早已搬至其父原来居住的窑洞居住。罗有财向郝军讨要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延川县人民法院法官闫耀辉:
在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办案法官了解到被告郝军继承了其父留下的六孔石窑。经过谈话,办案法官发现郝军对这笔欠款是清楚的,但是他始终坚称这是他父亲欠罗有财的,与自己毫无关系。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应以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郝军听闻后表示,自己根本不懂法,只知道父亲的财产理应由他这个独生子继承,没有想过债务也要继承的。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述了罗有财家窘迫的现状,加之郝军父亲生前经常雇佣罗有财做活,两家算是多年的熟人,主张调解处理此案。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郝军的态度逐渐好转,罗有财在利息部分也做出了让步。11月5日,郝军同意一次性偿还罗有财本金及利息共1万元。
但是,“父债”一定要“子偿”吗?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这样的偿还义务。父母和子女是分别独立的个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在我国法律中,子女替父母还债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子女继承遗产时,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子女也可以放弃继承,这样就没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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