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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到期 单位可以解雇职工?, 一企业被裁决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来源:烟台晚报 2011-12-14 03:55   https://www.yybnet.net/

工作好好的,却突然被解雇

纪某,今年28岁,是海阳市人。据纪某反映,2009年7月16日,他到开发区一家公司上班。当时和单位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4月20日,他正常上班过程中,突然接到单位让其回家待岗的通知。在他待岗期间,他曾多次到公司询问情况,但单位都不予理会。2011年5月6日,单位向他下发了《关于职工纪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以“莫须有的事由”将其解雇。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纪某申诉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单位向其支付2011年4月20日至5月13日待岗期间的工资910.3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以及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失业手续。

单位辩称:职工没完成任务

接诉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即立案予以调查。

审理过程中,纪某所在的单位辩称:纪某待岗期间为2011年4月20日至5月6日,待岗工资单位同意支付,至今纪某尚未领取。另外,纪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陈述不属实,纪某被解除合同主要是因为4月19日他当班期间没有按时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且没有告知部门领导,导致下一个班次的人员干其没有完成的工作,致使产品批次出现混乱,耽误了正常的生产计划。因此,单位依照《劳动法》第25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单位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至于办理社会保险和失业手续,单位可以配合其办理。

劳动仲裁:明察秋毫辨是非

经劳动仲裁审理查明,纪某2009年7月16日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到开发区某单位工作,从事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15日。2011年4月20日,单位向纪某下达了一份《待岗通知》,内容为“由于公司生产部职工纪某没有按照领导规定的要求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公司生产部领导层的决定现给予纪某待岗的安排,具体的回岗时间另行通知。”接到通知后,纪某回家待岗。2011年5月6日,单位做出《关于职工纪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2011年5月13日纪某到公司领取了该通知。后纪某再未到公司工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尚未办理。关于解除合同原因,单位称因2011年4月19日没有完成正常工作任务,致使产品批次混乱,耽误了正常的生产计划,同时结合纪某以前的工作表现,给予纪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可纪某称,他本人不存在“没有完成指定工作任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单位完全属于无正当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纪某所在单位尚拖欠纪某2011年4月20日至5月13日待岗期间的工资。根据纪某提供的工资卡打印单和纪某单位提供的工资表,纪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06.42元。

裁决:支付待岗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本案中,纪某所在单位依照上述规定以纪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在庭审过程中,纪某所在单位并未提供纪某存在严重失职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照上述规定,纪某所在单位无法证明纪某存在严重失职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与纪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纪某在单位工作了一年零十个月,纪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06.42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纪某所在单位应支付纪某经济补偿金为1706.42×2=3412.84元。

最终,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裁决如下:企业支付纪某经济补偿金3412.84元;支付纪某2011年4月20日至5月13日待岗期间工资590元;企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纪某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纪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王锋时广军孙继贤

一企业与职工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还不到期的情况下,就以职工没完成单位任务不适应工作岗位为由,将职工解雇。日前,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企业不仅要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的工资,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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