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朝军通讯员孙芙蓉高小杰于明翠)包工头承包工程,突然发生事故导致木工受伤,工程承包方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呢?近日,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
南通市某建筑劳务公司在海阳承包了一处住宅小区劳务作业,又与包工头张某签订了内部班组承包协议书,将其中的网点工程委托张某班组施工。2011年8月18日,盖某经人介绍至张某处从事木工作业。2011年8月26日下午,盖某在工作时突发意外,从架子上掉了下来,致使全身不同程度摔伤。
盖某受伤后,要求南通公司赔偿,但南通公司认为,盖某系承包木工工程的张某招的工,故公司与盖某无劳动关系,不应当为此“埋单”。为确认劳动关系,盖某申诉至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规定,裁决盖某与南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裁决之后,南通公司不服裁决,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阳法院依法判决其与盖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南通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张某,张某则雇佣被告盖某的事实;同时,经查张某并无建筑资质,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应由南通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盖某在受伤时与南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南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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