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白纸黑字,有凭有据。”海阳市一诈骗犯谎称合同签名字样非本人所写,试图逃脱法网。但现在他终于明白,在科学的笔迹鉴定面前,任何狡辩都徒劳。
2015年12月 28日,海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在移送法院起诉过程中,法院要求对合同中吴某签名做笔迹鉴定。因该案嫌疑人吴某曾在审查阶段声称案件涉及合同资料签名非本人所写。嫌疑人吴某与大连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是一份重要证据,吴某的辩解直接威胁其效力,签名的真实性由此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
据烟台市检察院技术处检察官邹媛介绍,在被公安机关逮捕侦查期间,嫌疑人吴某抱着抵触心理,对合同中签名字样是否自己所写时而否认时而承认,反复不定。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上签写了与合同字样差异较大的签名。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未能对吴某的签名出具鉴定结论。案子移送法院要求鉴定后,检察院的办案人到羁押地重新提取样本时,嫌疑人吴某抗拒心理更加明显,妄想通过签写与合同字体差异甚大的名字来逃脱嫌疑,因此认认真真、 整整齐齐签写的名字与案件合同中签名笔迹的书写速度无可比性、差异很大,给办案人带来了很大的疑惑,也给笔迹鉴定造成了较大障碍。于是海阳市检察院委托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专家对嫌疑人吴某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
接手此案后,邹媛对该案涉及的大量公安、检察卷宗进行仔细认真地翻阅,不放过吴某在卷中的任何一个签名,任何一个蛛丝马迹,终于找到了可以利用的笔迹特征。该笔迹特征出自嫌疑人吴某在检察院审查期间,心态比较平和,在案卷中留下的比较正常流利的签名。经过认真科学的对比,鉴定人员对合同笔迹和样本笔迹中嫌疑人吴某签名的差异做出了合理充分的解释。
前不久,海阳市法院按照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刘子良 常洪波 牟玺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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