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刘晓阳通讯员张京亮孙冬)近日,莱州市沙河镇的陈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新买的电动车,刚骑了一天就出现了问题,商家先后修了6次也没有修好,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陈先生才讨回了公道。
今年3月,家住莱州市沙河镇的陈先生,在镇上一家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当场进行试驾后,陈先生以198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在购买的第二天,陈先生骑电动车外出,刚骑了5公里就感觉车的手闸有毛病。陈先生到商家维修手闸后,但没过几天,充电器也出现了毛病,就这样,这辆电动车在短短两个月内,修理了6次。之后,电动车的电瓶又出现了问题,行驶距离越来越短,当陈先生再次找商家时,发现商家已搬迁了。通过多方打听,陈先生找到了商家的新店,要求商家进行维修,商家推脱是天气原因,让陈先生再骑一段时间试一下,陈先生又使用了两个多月,然而电动车的情况却越来越糟,充满一次电最多只能骑5公里,当陈先生再次去找商家时,商家说已过了6个月的包换期,不能处理。而购买电动车时,商家的承诺是一年内包换,无奈陈先生只好来到莱州市工商局沙河工商所投诉。
沙河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陈先生一起来到该电动车专卖店调查了解情况。商家称已过了6个月的包换期,不能为其更换。但陈先生购买的电动车在包修期内已维修了6次之多,却仍不能正常使用。《消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在60日内未能修复或者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货或者更换。”为此,工商所要求商家为陈先生更换新的电瓶,商家再无理由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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