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G记者于杨
年近九旬的莱州老太去世后,留下五间翻新房。因房屋一直由老太的外甥女掌控,几个子女为继承房产遂将其外甥女告上法庭,其间纠纷关系复杂。昨天,记者从审理该案的二审法院获悉,该起继承纠纷案件已有了结果,五间房屋被判共由六个继承人等额分割。
五间房9人相继要继承
莱州村民周某(男)、郑某(女)夫妇于上个世纪初生人,二人共生有三子、三女,长子周某水、次子周某林、三子周某波、长女周某玲、次女周某娟、三女周某巧。周某于上世纪60年代去世,三女儿周某巧于上世纪80年代去世,郑某于上世纪90年代去世。周某巧生前有四个女儿,于某英、于某洁、于某玉、于某芳。周某、郑某夫妇生前曾有一祖遗的房屋,上世纪70年代由郑某拆旧并进行翻新,在原址上建房屋五间。上世纪90年代初进行土地房屋登记时,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郑某、土地使用权人也为郑某。
于某洁是郑某的外甥女,在年龄很小时就到了郑某处,和郑某做伴,后把户口迁到了郑某所在的莱州市某街道某村。其丈夫赵某与其女儿出生后均将户口落在郑某的家庭户上。郑某去世后,房屋一直由于某洁掌控。2010年,为维护自身权利,郑某的儿女周某林等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由于某洁掌控的郑某所遗留的五间房屋。
因郑某的三女儿周某巧是在郑某去世之前死亡,按照法律上有关代位继承的规定,周某巧先于被继承人郑某死亡时,应由周某巧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即由周某巧的四个女儿参与继承。这样一来,郑某房产涉及到的继承权利人的数量变得繁多起来。法院依法追加了原告。随后,于某玉、于某芳、于某英均向法庭表示放弃继承,并要求退出诉讼,法院给予准许。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的房屋为郑某的遗产,于某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郑某遗嘱给了自己,所以诉争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郑某的继承人来继承。于某洁虽不是郑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对郑某尽了主要的生养死葬义务,按照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于某洁应当继承并且继承份额应多于其他继承人。因为周某巧先于郑某去世,应由其四女儿代位继承,于某英、于某玉、于某芳放弃继承,周某巧应继承份额应全部由于某洁代位继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涉案的五间房屋由于某洁继承60%的产权份额,由原告周某水、周某林、周某波、周某玲、周某娟五人继承40%的产权份额。
舅舅不服指责外甥女虐待
一审宣判后,周某林不服提起上诉。周某林称,于某洁是由郑某及几个兄妹共同抚养长大,其到郑某家时,郑某已60多岁,与大女儿周某玲一起生活,生活费则由三个儿子按月寄回来。周某林认为,于某洁从上小学到初中,费用都是郑某和周某玲从几个兄弟处等寄回来的生活费中支出。于某洁的工作都是兄弟姐妹帮忙,其结婚后仍在郑某家中居住。
周某林称,上世纪90年代,自己帮于某洁在村中要了宅基地,钱是周某林出的,周某玲、周某娟帮忙为于某洁盖了四间房。不久,于某洁搬至该房居住,后于某洁为了让郑某给其照看孩子,把郑某接到该房居住。几年后,于某洁将该房卖掉。周某林向法庭提出,于某洁并非对郑某尽了全部的生养死葬义务。其认为,于某洁因自己没有帮其申请新的宅基地而有怨恨,拒绝周某林等人探望老人,曾将郑某锁在家中,周某娟探望时也只能从后窗给郑某送饭,周某玲为照顾老人,曾让人将门强行打开。那次事件后几天郑某便去世,舅舅周某林认为自己的外甥女于某洁对郑某曾有虐待,不应多分遗产。同时,周某林提出,郑某的房屋在翻新时也是由自己出资出料,遂请求法院改判。
依于某洁申请,二审法院对证人进行了调查。证人称涉案的房屋是由大队出钱翻修,郑某平时只有周某娟经常去看看,其他人都不在身边。于某洁提供了村委证明,用以证明周某巧生前对郑某的赡养和其出钱翻新房屋的情况。对此,周某林认为,于某洁当时尚年少,根本不可能知道当时情况。
因赡养义务不同,房产由6人均分
二审法院查明,于某洁曾申请过宅基地建房,后将该房出卖,在那之前,于某洁与郑某共同生活在双方诉争的房屋内。周某娟与郑某的住处为前后邻居,经常探望郑某。周某林参与了涉案房屋的翻建。在处理郑某后事上,兄弟几人均有出资。法院认为,于某洁年幼即到郑某处生活,郑某虽年逾花甲,但身体健康,无劳动收入,靠子女供养,事实清楚。于某洁主张是其母亲周某巧生前单独赡养郑某,周某巧去世后,是其父亲养活郑某和于某洁,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每年除了供给粮食生活用品,每年还给500多元钱。但法院认为,在1976年,山东省农村年人均年收入为57.6元,其父亲工资每月不过几十元,还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每年不可能拿出500多元扶养郑某及于某洁,于某洁的陈述显然与事实不符;另一方面,于某洁称涉案房屋是其母亲翻建的,而其提供的证人却证明是大队出钱,与证人证言也相左。于某洁的叙述与证据还有多处与事实相左,与常理不符,证据也不足。
法院认为,郑某及六女子共同将于某洁抚养成人,该事实可以认定。郑某生前大部时间身体健康,生活自理,在与于某洁共同生活期间,郑某无经济收入,靠人赡养。但于某洁的父母并没有能力数十年如一日地赡养郑某,于某洁毕业后长期靠打零工生活,也不能独自赡养郑某并养活自己。法院认为,周某林等五人对郑某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郑某最后时光与于某洁共同居住,于某洁也是有所付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推理,法院能够得出郑某生前是由周某林等兄妹五人、于某洁共同赡养的,而周某巧生前亦尽了赡养义务。尽管各方履行赡养义务时方式方法有所不同,但互为补充,目标一致。于某洁虽对郑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于某洁赡养郑某以回报养育之恩,也在情理之中。
最终,法院终审作出判决,改判郑某的遗产由其六子女等额法定继承,而于某洁代位继承其母周某巧的份额。即五间房屋由于某洁继承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周某林、周某水、周某波、周某玲、周某娟继承六分之五的产权份额。(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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