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邓静 通讯员 杜玉梅)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德州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实现了城乡统一。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主要针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此前,德州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为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
此次调整自2015年1月起,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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