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于冬亮报道
本报烟台讯近日,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3月1日起,烟台市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两个档次分别提高到1600元和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提高到16元和14.5元。
根据规定,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6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9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并且年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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