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李珑通讯员王蕾)先与果品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而后私刻该公司印章,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给银行,骗取贷款5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女)被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将其用赃款购买的手机、项链等物品没收归还发案单位。
201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以仲某某的名义与龙口某果品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合同交易总额为人民币510万元,首付60万元,交付首付即可将公司转让过户,余款结清前公司印章暂时存放于原公司经理孟某处。
为尽快将公司过户,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向亲戚朋友借款百余万,用于交付转让协议首付款和办理首付手续。2012年1月份,公司过户到仲某某名下。
被告人王某某私刻果品公司印章,以申请办理流动资金的名义将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从银行贷款500万元,其中部分贷款用于归还亲戚朋友借款,120万元存于朋友处炒股,部分挥霍使用,剩余款项被其携带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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