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3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孙德慧)距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施行已经一月有余,“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仍时有出现。记者昨日从市、区工商部门获悉,今年工商部门将在一些重点行业展开专项行动,整治霸王条款。
促销海报上仍有“最终解释权”
元旦小长假期间,烟台市各大商场、超市优惠促销进行得如火如荼。然而,在活动的同时,个别商家也不忘穿上一贯的“盔甲”,注明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所有,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条款的权利。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1月1日她和家人在某商场一次性购买600元的服装。商场的促销海报称一次性购物满400元送价值150元的赠品。当刘女士要求商场给赠品时,却被告知只能赠送两份价值50元的物品,因为促销海报在印刷时出现了失误,而且海报上清楚标明“本店有最终解释权”。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工商局合同科,工作人员指出,这种行为,在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就被明令禁止。
工商部门将整治重点行业霸王条款
记者从市、区两级工商部门获悉,2010年,芝罘区工商部门曾接到8件关于霸王条款的投诉;11月13日以后也曾接到过一位消费者对芝罘区某家电卖场“最终解释权”的投诉。此外,“最终解释权”也不仅仅局限于商场、超市,而是普遍存在于很多行业。由于“最终解释权”出现的频率较高,许多消费者对此也是见怪不怪,即使发生纠纷也很少想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市工商局合同科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生活中,很多市民都遭遇过“霸王条款”纠纷,大到房产交易,小到街头的优惠打折,有的商家喜欢在名目繁多的条条框框中埋伏一笔,一旦交易发生纠纷就搬出“护身法宝”,消费者多半只能忍气吞声。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合同科工作人员都在山东省工商局接受了相关业务培训,2011年将把对“霸王条款”的整治列为工商部门的一项工作重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重点行业进行清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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