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租期未满如何补偿?企业停业停产如何补偿?……本报联合芝罘区住建局推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受到众多市民的关注,就市民提出拆迁方面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咨询。老规定依然有效市民:如今出台了新的拆迁条例,那么,2007年烟台市出台的《烟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现在是否有效?
区住建局:《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07〕134号)文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但是,其中与国家新条例有冲突的条款,将依照新条例执行。
租期未满补偿按企业合同执行市民:我们企业租赁了城市国有土地进行生产经营,那么,拆迁时如果租期未届满,对余下租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区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回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按照所签订合同执行。
合成革一区尚未列入拆迁计划市民:请问,合成革一区有拆迁计划吗?
区住建局:截至目前,合成革一区尚未列入拆迁计划。停业损失咋补山东省尚未出台标准市民:城市国有土地拆迁,企业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区住建局: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山东省尚未出台具体办法,省、市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探讨。”YMG记者宋晓娜通讯员李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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