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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状告邻居老汉, 都是些琐事,两级法院调和邻里矛盾

来源:烟台晚报 2011-07-24 05:30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难辩:

双方说法相反均无法举证

福山区门楼镇某村一对前后屋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争执。

前邻是70岁的唐老太,后邻是56岁的男村民老唐。老唐在唐老太房后种有几棵树,影响唐老太采光,且树枝伸到唐老太房顶,刮风天气对其房顶造成危害。而且,老唐在平房顶上养鸡,鸡笼正好对着唐老太窗户,影响了唐老太正常生活。为此,唐老太多次与老唐协商,且在村里的主持下调解均未成。

2010年8月5日,双方因此事再次发生冲突。当天中午,双方在老唐门前发生争执,唐老太称老唐在争执过程中,站在其家平房掷下异物致使自己受伤,老唐对唐老太的主张则予以否认。

作为原告,唐老太在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称:事发当日12时许,双方因她砍老唐家的树起过争执,在争执中,老唐和妻子一起拽了唐老太的胳膊,唐老太便朝老唐的胳膊咬了一口,半小时后,当唐老太再行返回事发现场,去砍老唐家的树时,老唐站在平台上拿石子、木棒掷向唐老太。唐老太的头被击中,当时就出血晕了过去,后被送至医院治疗。

被告老唐在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称:事发当日12时许,唐老太拿镰刀砍自己家的树,自己夺下唐老太的镰刀,唐老太咬了自己肚皮一口后,双方各自回家了。12点半后,老唐听见唐老太的妹夫在外说话,遂和妻子去看发生了什么事,只看见当时唐老太就躺在自家门外,手里还拿着镰刀,自己当时一直在自家平房上站着,不知道唐老太为何躺在地上,可能唐老太想耍赖。

由于当事双方都无法举证,唐老太最终一纸诉状,将老唐告上法庭。福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这一纠纷案,老唐因涉嫌侵害唐老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成为被告。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475.39元。

被告对此损害是否有赔偿责任?如果有责任,要承担多少赔偿?显然,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今年4月14日,记者专程来到福山区人民法院,采访了办案的张法官。

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办案张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可证明原、被告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有存在身体的接触行为,亦可证明原告在事发当场头部有血的事实,且医院的诊疗记录均可证明原告伤情的客观存在,被告又无证据证明原告的伤系自伤、案外人所致或伪诈伤。上述证据间相互衔接,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故对被告伤害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询问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赔偿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张法官回答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因相邻关系问题应通过正当途径采取合法方式予以解决,但原告两次私自砍被告家树木的行为直接导致双方发生争执且造成损害的发生,故原告对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原、被告二人的过错程度,原、被告对因伤害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各负担20%、80%为宜。

调解结案:

被告赔付原告3000元

今年3月21日,福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老唐赔付原告唐老太3625元。

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9475.39元没有全部认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原、被告因伤害产生的经济损失各负担20%、80%为宜。

原告医疗费4106.19元系治疗伤情所需,被告对医疗费用的异议因无证据证明,且被告不申请司法鉴定审查,故法院对被告的异议不予支持,对医疗费4106.19元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原告1人,住院11天,每天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福山区内)6元计算,共计66元。鉴定费300元系原告鉴定伤情的必要支出,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交通费中,因原告年事已高,其至福山区门楼镇斗余卫生院及转至福山区人民医院治疗伤情应属治疗伤情所急需,可按乘坐出租车计,原告入住、出院的交通费用合理支出应为6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原、被告对此次伤害的发生均负有过错,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医疗费410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元、法医鉴定费300元、交通费60元,合计4532.19元。原告应自行负担20%即906.44元,被告应负担80%即3625.75元。

被告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结案,由被告老唐赔付原告唐老太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讲案: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事实

随后,福山区人民法院张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对这一较为特殊的民事案件脉络进行解析:在本案事实认定上,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要求原告去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反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来判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虽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旨是使受害人即原告在诉讼中处于优越的地位,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索赔请求权的实现;但是在适用这一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不使其民事权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要认真听取、分析被告的答辩理由,切实考察答辩所依据的事实,使被告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YMG记者董方义通讯员孔健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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