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李珑通讯员徐伟鹏曹兴平牟红霞)家住莱山区的市民耿先生粗心大意,取完钱后将卡落在了取款机里,结果损失了1万多块钱。昨天,在民警帮助下,他幸运的找到了“偷”钱的人———一名在校大学生。
一男子银行卡落取款机内
7月2日上午,耿先生到莱山公安分局瀛洲大街派出所报警:6月24日中午,他到某高校附近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之后拿着钱就离开了。过了一个多星期,耿先生再次准备取钱时,才发现卡没了,这才记起上次取款将银行卡落在了取款机里。他赶紧到银行查询,发现卡里少了1万多块钱。
瀛洲大街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并通报莱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联合抽调警力破案,将目标锁定在一名26岁的男子身上。7月20日上午,民警在该男子租住的小区内将其一举抓获。
大学生“捡钱”挥霍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烟台人,系市区某高校在读生。6月24日中午,他也到耿先生取款用的ATM机上取钱,发现里面还插着一张卡,连操作界面都没有退出。刘某一查询,发现卡里竟然还有2万多。刘某前后左右张望了一下,发现没有其他人,心生贪念,先后从卡里取出现金1万多元。刘某说,他开始还有些担心,转念一想,卡的主人即使报了警,茫茫人海,警察上哪里去查?随后,刘某开始若无其事地挥霍着这笔“意外之财”,在十几天内,他请人吃饭、玩乐加上买衣服,很快就花掉1万多元。就在刘某暗自高兴时,民警找上门来。目前,刘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面对审问仍辩称是“捡钱”
办案民警表示,虽然刘某是在校大学生,但法律意识淡漠,一直认为这钱是自己“捡”来的,而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实际上,在2008年5月6日,最高检就已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该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民警提醒:本案中的受害人耿先生非但疏忽大意落下银行卡,还将密码写在卡的背面,这更是不可取的。银行卡密码不能外露,也不要用身份证上的数字或其他能够让人轻易破译的数字作密码,更不能随便将密码告诉别人,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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