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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占芝罘至蓬莱龙口方向出租市场长达4年立有“帮规”:吸毒不贩毒,砍人用刀背, 恶势力“老大”被判入狱20年

来源:烟台晚报 2011-07-22 05:3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5月18日《芝罘10人恶势力团伙覆灭》一文报道了以“老大”姜某为首的10人恶势力团伙、通过聚众斗殴的手段控制芝罘区北马路汽车站至蓬莱和龙口方向出租车市场长达4年之久,成为烟台市近年来首例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团伙。

7月20日上午,芝罘区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对该团伙公开宣判。这个团伙涉及9项罪名,数罪并罚,其中团伙“老大”姜某被判的刑期最长,达20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13年到6个月不等的刑期。

判决书超过130页法官宣读了1小时

20日上午,芝罘法院第一审判庭。烟台市首例恶势力团伙在此公开宣判。

10时许,10人恶势力团伙被押上法庭,在审判大庭中间一字排开。

主审法官当庭宣读判决书,由于涉及人数比较多,犯下的罪名也比较多,判决书长达130多页,共计8万6千多字,法官仅仅宣读查明的事实、裁判的理由和判决的刑期等几项内容就用了1个小时才宣读完毕,其中,“老大”姜某的刑期最长,20年有期徒刑,最短的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

2005年上半年至2009年底,“老大”姜某与同案人于某通过不断吸收、发展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其2人为领导者,以杨某、郭某等7人为组织骨干成员,毛某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组织内,姜某和于某被组织成员称为“大哥”,初期由2人共同管理该组织;后期,完全由姜某管理该组织。他们口头规定:一是要尊敬大哥;二是动刀的时候,要用刀背或者刀面砍人,不能用刀刃;三是可以吸毒,不能贩毒;四是不能随便打人,出事要告诉大哥,大哥处理;五是要随叫随到,手机要24小时开机,随时接听电话。姜某等人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使得该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自2005年9月通过聚众斗殴控制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汽车站蓬莱方向的出租车客运市场后,强迫交易长达4年之久,共获利16万余元。姜某带领组织成员实施敲诈勒索、替人索要债务等活动,累计金额达3万余元。这些非法收入,姜某除了分给组织成员一部分零花钱外,剩余部分都归其个人所有,用于其个人的日常消费以及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费用。

自该组织成立以来,横行霸道、强取豪夺,疯狂作案20余起,形成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为了维护组织利益,显示组织强势地位,姜某领导该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长期性的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多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宣判得知,10人中有9人被判犯有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人因只参与一次具体的犯罪被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上午11:10,宣判结束,10人中没有一人当庭提出上诉。

具备四大特征定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当日宣判时,这个犯罪团伙成员的许多亲友前来旁听。

当主审法官宣判结束、10人被押出法庭后,坐在旁听席上他们的亲友有的当庭抽泣起来,有的亲属则是一脸不高兴说:“多大点事,就判那个罪名了(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查阅了卷宗发现,这9人被定性犯有此罪名的当事人中,多数不认为自己犯下此罪。

姜某辩护人辩称:“姜某等人没有形成所谓的组织,更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本案指控的组织没有固定场所,没有明确宗旨和目的,没有加入和退出的程序和步骤,因此,不存在所谓的组织。”姜某等人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本案所谓的“强迫交易”没有16万余元,只是出租车司机的估算,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自2005年9月以来,所谓的“强迫交易”收入只是5万元左右,即使加上起诉的敲诈勒索和替他人索要债务的约3万余元,至2009年底共8万余元平摊到每个成员身上,每人每月收入是192元,连最低生活保障都达不到,因此,不能认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其次,姜某等人没有称霸一方。”姜某辩护人还认为,姜某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事芝罘区北马路汽车站蓬莱方向营运的是黑出租,不能称其为一个行业,姜某等人只是收了“提成费”,没能达到“控制”的程度。其他成员辩护人的辩称理由大致与之相同。那么,此案为何定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判决理由又是什么呢?

芝罘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有关负责人介绍,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具备4个特征:组织结构、经济实力、非法行为和非法控制。

本案中,姜某要求手下尊称他“大哥”,并列出5条规定,体现出明显组织特征;姜某与其手下有组织地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和帮助别人要钱来获取经济来源,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体现出趋利性或经济支撑性;他们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作案20多起,其违法犯罪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他们当时控制的是一个地域或一个行业,即北马路汽车站、当时的临时火车站和现在的火车站这一带。”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有的的哥怕被他们打骂,把车停远处,步行来到北马路汽车站拉客人,被他们发现也挨打,逼着的哥到北马路汽车站交“人头税”。有时,姜某团伙开车“巡场”,一旦发现蓬莱的车,就逼他们到北马路汽车站排队拉客,姜某从中“扒皮”。“这体现出非法控制地域特征,行业特征就更明显了,那就是出租车行业。”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姜某纠集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百姓拍手称快“终于能安心做生意了”

对此判决,百姓拍手称快,特别是北马路汽车站的司机和个体经营者们。

北马路汽车站是烟台的主要交通运输集散点之一,该车站日平均客流量达5000余人次,高峰期可达15000人次,“老大”姜某等人长达4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烟台的治安稳定,给在此乘车的本地和外地客人留下恶劣的印象。一位司机闻知宣判消息高兴地说:“判得好啊,俺终于不用再被‘扒皮\’了。”而一位在此摆摊的个体户则说:“真是大快人心啊,俺们总算可以安心做生意了。”YMG记者通讯员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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