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于珺通讯员于军)“土地证办在我弟名下,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弟弟也承认。现在的问题是,我弟认为土地证办在他名下,那么,土地上的附属物房子也就是他的,这种说法对吗?”读者王先生电话求助。
王先生今年61岁了,老家是农村的,父母只有他和弟弟两个孩子。想当年,他为了跳出农门,苦读书,后来考取了大学,现在是烟台市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上世纪70年代,他的父母在村里批得宅基地,并盖了4间房子,并说等他们百年后,房子分属他们兄弟二人,一家一半。
1991年,村里统一办理宅基地登记,因为父母当年定好是他们兄弟二人的,就把宅基地分成两份,兄弟二人平均各自向大队交纳了办理登记手续的费用,交钱时,兄弟各自掏了应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村里进而也给他们各自出具了收款收据。但后来村里办土地证时,只办在其弟弟一个人的名下,当时,村里办理这项手续也不规范,还有好多两家不相干的人家的土地证也登记在一家的名下,所以,当时就没当回事。
去年,王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了。父母的这所房子一直是弟弟在里面住着。今年,村里进行改造,涉及到拆迁补偿问题了,现在弟弟虽然承认房子是当年父母盖的房子,但称土地证是他的,那么,土地上的附属物房子也应该是他的,没有王先生的份。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像这种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姚晓玲律师介绍,房产证是房子的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是房屋坐落的宅基地的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这两者应该是一致的。如果要拆迁,会得到补偿,有房产证房子会得到补偿,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也会得到补偿。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很难得到补偿。
本案中,王先生这种情况,土地证办到其弟名下,那么,关于土地的补偿应归其弟所有。王先生如果对此不同意,也很难得到支持。因为王先生的户口不在村里,不符合分得宅基地的条件。而房屋是其父母出资盖的,应为其父母的遗产。如果对于房屋有补偿,那么,王先生和弟弟各能分得一半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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