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YMG记者夏丹通讯员王皓亮孙冠群
补缴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烟台市城镇户籍
此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曾在烟台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烟台市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曾与烟台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原与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时具备(一)、(二)、(三)条件的,可纳入烟台市补缴人员范围。已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等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认定标准:出生时间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根据规定,出生时间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城镇户籍认定,应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重点依据全市户籍制度改革以前的城镇户籍(非农业户)原始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本人及直系亲属档案等其它原始证明材料。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
工作经历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社会保险关系认定,重点确认申报纳入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补缴方式:可自选三档61周岁以上最多可减免1.5万元
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体缴费标准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三个档次。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纳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申请终止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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