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于杨通讯员焦树文纪法院)父母协议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女儿,离婚后父亲却反悔,房产之争一直未停。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父母离婚两年多后,10岁的女儿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10月初,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在开发区法院审结。
2007年12月,开发区夫妻田某(女)、向某(男)将两人共有财产房屋一套办理公证手续赠与二人的女儿向某某。赠与书载明,田某与向某自愿将其共有的一套位于烟台开发区某小区房产一处赠与女儿向某某个人所有,并载明赠与书公证后,田某协助女儿向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签订赠与协议时,该房尚未办理房产登记,之后办理房产证时,该房屋被登记在田某名下。
2008年1月,田某和向某协议离婚,约定向某某由其母亲抚养。之后,年幼的向某某便和母亲田某共同居住在办理过公证的这套房子里。房屋过户需要田某与向某一起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签字确认,而向某并不配合,因此,向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母田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
向某某一方称,向某是于2010年初强行入住到房屋中,并将其母女赶出家门。向某某和田某多次让向某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搬出房屋,但都被对方拒绝。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履行赠与合同,将诉争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承担一半的过户费用,同时要求被告从诉争房屋内搬出,将诉争房屋返还向某某,并结清所有费用。对此,向某称,自己并非强行入住,是田某接自己入住。田某后来又有男朋友,才离开所住房屋,并说要“净身出户”,“孩子归父亲”。所以,向某改了主意,同意等孩子18周岁时再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但不同意搬出房屋,因为田某走后,抚养费都是自己出的。
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田某与向某原确系夫妻关系。法院认为,2007年12月向某某的母亲田某与父亲向某签订的房产赠与书,是父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田某与向某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原告主张向某应从诉争房屋中搬出并结清所有费用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不予合并审理。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向某承担一半的过户费用,因父母双方在房屋赠与书中并未约定房屋过户费用如何承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相关过户税费按规定缴纳。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被告父亲向某应按2007年12月其与田某签订的赠与书的约定,协助将位于烟台开发区某小区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向某某名下,而过户税费按规定缴纳,同时驳回了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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