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近期气温较低,市民反映了不少供热问题。记者与供热部门一一协调解决。记者调查发现,供暖期间,很多问题是因为邻里间协调不够导致的,希望居民在遇到供暖问题时,能够相互理解支持,共同把供暖问题解决好。莱山区的王女士反映:家住清泉文苑3号楼1单元,属于清泉供热公司供暖,以前供暖的住户有29户,不足30户需要多交20%供暖费,平均每户500元。今年还没收这20%的部分,供暖之后,有一户又同意交钱了,现在已经满30户了,并且这户居民也交了滞纳金。但供热公司称已经过了交费日期,其他29户还是需要补交20%供暖费。这种收费合理吗?
清泉供热答复:清泉文苑3号楼1单元总户数为35户,在11月15日之前交费户数为17户,不足50%。经双方协商,本着用户自愿原则,对低于50%的单元签订协议、加收适当热损耗补偿后给予供热。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11月15号之后交费的不算单元交费率,且自供热之日起至实际交费之日止,向用户每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市民房女士反映:家住幸福五村,暖气管道需要改造,要从邻居家走管,邻居说这样对自家造成了损失,要求市热力公司赔偿8000块钱。热力公司答复说不会给住户造成任何损失,所以不会赔偿8000块钱。现在邻居要求每家每户平摊500元,否则就不允许从他们家走管。房女士认为很不合理,很多住户确实也拿不出这500元,希望记者能帮协调一下。
市热力公司答复:经落实,该用户前段时间因入户地下管锈蚀漏水而停暖,目前抢修结束恢复正常供热。
市民于先生反映:家住通海里3—4,家里的暖气不热,属于金房热力公司供暖。
金房热力答复:通海里3—4属于公司已经给黄务实业公司下了联系函,通知他们清洗总管网的过滤网。市民王女士:家里的暖气一直不热,只有14℃左右,想问一下,像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市供热燃气管理处答复:《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莱山区的孟女士反映:家住莱山区三高校小区24-4-201,属于清泉供热,家里有一组暖气片冰凉,供热公司让找物业,物业称需要交费,他们找人维修,望关注。
清泉供热答复:莱山区三高校小区24-4-201热用户家中暖气已恢复正常,温度达到1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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