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曹泽水)年轻女职工刘某在市区某商贸公司工作,负责销售化妆品。后来,刘某在一次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单位不承认刘某是本单位的职工,刘某的父亲将女儿所在单位告上了劳动仲裁委。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刘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1月起,刘某到烟台市区一家商贸公司工作,负责出售第三人上海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2012年2月,刘某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就女儿劳动关系及支付工亡赔偿问题,刘先生申诉到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确认女儿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或第三人支付女儿工亡赔偿436200元和女儿2012年1月份的工资。
接诉后,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商贸公司辩称,刘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本案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要求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而第三人辩称,商场销售的上海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系由第三人生产,但商场的销售活动和销售行为是商场的行为,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没有委托商场为在商场内的某化妆品进行销售,也不可能由第三人进行销售,第三人与商场之间没有买卖关系。化妆品在商场内销售,第三人不可能对该品牌的化妆品进行销售;第三人更没有委托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台雇佣任何形式的员工,因此,刘某与第三人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刘先生要求该商贸公司或第三人支付工亡赔偿金,但未提交刘某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亡的相关证据,故刘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劳动仲裁委不予支持。最终,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商贸公司应支付刘某工资124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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