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长波通讯员柳少利)近日,市价格举报中心接到庞女士投诉,反映其购买了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清房款,到物业公司领钥匙时,物业要其补交1600多元的物业费。庞女士认为刚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房子怎么会产生这么多的物业费,因此投诉到市物价局。
经物价部门了解,开发商开发此楼盘时,已有人预订了此房,期间又转给了另外一个人,但前两人均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和交纳房款,庞女士是从第二人手中购买的房子,并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此房被倒了两次。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在庞女士购买此房前,此房实际是尚未出售的房屋,前期物业服务费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给物业服务企业,而不应由庞女士承担。依据规定,市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责令物业企业停止收取庞女士的物业费,由物业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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