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1日讯(YMG记者李珑通讯员王泉楚云龙)临近年终,不少企业员工加班次数较平时有所增多,而员工加班企业肯定要支付加班费。但在烟务工的赵先生不久前因为企业不给加班费而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后,却遭到了驳回。
“我加班了,就得给我钱”赵先生是烟台市某葡萄酒企业的一名办公室文员,工作中主要负责办公材料的撰写、整理。但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文件整理工作量很大,他不得不主动加班,最多时每周加班时间在20个小时左右。“有时候快下班了,领导通知第二天要看个材料,我就主动加班到晚上11点。”不久前,赵先生合同期满,由于工作压力太大,他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其加班费。但企业表示,赵先生的所谓加班是他的个人行为,企业只对单位安排的加班支付加班费,并没有向员工支付主动加班的加班费义务。
无奈之下的赵先生来到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其加班费。“我加班了,就得给我钱!”赵先生说。
主动加班付酬无法律依据接受其投诉的蓬莱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刘松臣表示,赵先生认为其多次为企业加班,但事实上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比如加班手续等。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并不能受理赵先生的投诉。
刘松臣说,关于加班,《劳动法》有明确的界定,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加班做了很多限制,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即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可以说,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是用人单位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的自身行为。”
正常加班勿忘办理手续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杰认为,赵先生认为的加班是在下班后的主观意愿,这种行为与用人单位无关,并不是用人单位的意愿,而且赵先生也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加班手续。因此,赵先生的投诉得不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支持。
唐杰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在法律界限内的加班才可获得企业的加班费。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要求加班的情况,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办理加班手续、留下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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