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尚伟龙 记者李升)无资质驾驶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宁县人李某以15万元报酬雇佣随乘人员张某为其顶罪。近日,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期两年。
2012年7月25日,不具备驾驶大型客车资格的李某驾驶自家营运性大型普通客车,沿铜嵋公路由东向西行至宁县良平乡马家路口路段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受重伤、摩托车搭乘人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为逃避责任,许以高额报酬,央求随乘人员张某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责任。随后在交警到达现场时,张某谎称是自己驾驶客车不小心发生事故的,将李某包庇了下来。案件移送到宁县人民检察院后,承办人审阅卷宗时,发现侦查机关仅对一名证人进行讯问,对认定肇事嫌疑人的关键证据简略含糊。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后,案件承办人对张某多次讯问,并对其进行政策法制教育。张某终于承认肇事时由车主李某驾车,为逃避法律追究,李某以15万元高额报酬央求自己为其顶罪的事实。
随后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涉嫌交通驾驶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期两年,退回15万元。对张某交通肇事案撤案并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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