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野)日前,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张某因犯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今年4月,张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从宁县焦村街道转入省道303线时,与赵某酒后驾驶的一辆轿车相撞,致赵某受伤,因怕担责,张某驾车逃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因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及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酒后驾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赵某的损伤系重伤,评定为7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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