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5号)和《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委房发|1999|1173号)第四条之规定,我处对下列申请人申请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已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我处,否则,我处将予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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