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城市读本讯(王丹记者 张勇)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宜宾市长宁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常某危险驾驶一案宣判,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1日,常某醉酒后驾驶川Q牌小车行经检查点时,两次漠视交警指挥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冲关后逃离检查点。事后,常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检验,常某案发当日血液中检出 乙 醇 成 分 ,浓 度 为224.3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常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但其拒绝公安机关检查并逃离现场,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铜鼓乡黄桷村村民养牛信心十足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特别是城乡居民肉类消费结构的变化,牛肉已成为我国城乡居民重要的“菜篮子”产品。宜宾市长宁县契合全市建设肉牛产业发展高...
长宁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长宁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