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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到底归谁?

来源:宜宾日报 2019-03-15 01:01   https://www.yybnet.net/

2018年1月26日,南溪区消委会接到匿名举报称:南溪区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该区消委会立即连同执法人员对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自媒体微信公众平台的宣传内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介绍有“该公司为南溪区第一家集成化家居专业装饰企业”等内容。

经查,南溪区某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4日。2018年1月初,宜宾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其策划、设计、制作该公司产品小酒扫码中奖活动促销宣传广告单,并委托当事人在南溪区南溪街道散发,其广告内容是:“XX携手中酒连锁、红包大派送100%中奖、购一瓶XX小酒……最终解释权由宜宾市XX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上述广告单共印制了1000张,该广告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最终解释权由宜宾市南溪区XX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规定,于2018年1月8日被南溪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由于当事人未建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办法》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建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为此,南溪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内容的规定,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属侵害消费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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