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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过去由保险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委托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逐步清理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社会化发放: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即银行直接将钱打在工伤待遇享受人员的账户上,不再经过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不得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等有关工作推向工伤职工或其家属。
晚报记者 报道 近日,宜宾市相关单位都接到了《宜宾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通知》做出以下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家属除了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
用人单位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凭据,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后,可以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用人单位。
从今年7月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上述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过去由保险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委托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逐步清理,由用人单位收集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将其定期待遇委托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不得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等有关工作推向工伤职工或其家属。
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家属享受长期待遇的资格,要每年进行认证。长期待遇领取资格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保险机构申报,由于未及时申报发生不符合规定领取的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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