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7)日,记者从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5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标准确定为3919元,执行时间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其具体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情况确定。据宜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一刘姓负责人介绍,宜宾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缴存对象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照执行,缴存比例为10%。
符合条件的个人缴存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可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并办理开户手续,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单位和个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晚报记者 叶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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