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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发文,要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的亲属享受低保需要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核查后,对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进行备案,并对其档案实行单独管理,一户一档。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晚报讯 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亲属吃低保的,均要备案。这是记者昨(2)日从宜宾市民政局获得的消息。
据宜宾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施行,四川省民政厅发文,要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的亲属享受低保需要备案。
根据文件要求,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
文件规定,亲属包括:夫妻;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其他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员。
同时,低保申请人与上述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向受理机构申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进行单独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核查后,对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进行备案,并对其档案实行单独管理,一户一档。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宜宾市民政局已将文件转发给各县(区)民政局,要求其遵照执行。
宜宾从1999年起正式实施城市低保,2005年起正式实施农村低保。今年截至6月,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51643人,累计支出低保金11964.69万元;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63673人,累计支出低保金10020.44万元。晚报记者 叶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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