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宜宾市财政局根据《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晚报曾于本月14日作了题为《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宜宾明年起执行》的报道)精神,联合制定了《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就参保登记及缴费、医疗保险待遇、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基金收支及监管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从明年起,居民医保按该《细则》执行。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所需资料和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等内容请查阅晚报于本月14日刊出的相关报道。
■ 办理流程
《细则》规定,城镇居民在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然后持社区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城镇居民今后年度续保,如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无变更的,可直接到代收费银行缴费。
农村居民家庭首次参保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缴纳居民医保费给村委会经办人员并取得收费发票。
市外户籍的职业高中、大中专在校学生(含学校集体户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居民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市外医保关系转入(医保关系无间断)的特殊原因,未能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上述情形发生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参保按下列居民医保方式办理:新生儿母(父)亲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随其母(父)亲享受相应档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父)亲在本市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 报销限额
《细则》规定,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其余报销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标准为13万元。
《细则》还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范围。
《细则》规定,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一个保险年度内限额为7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用,但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医保关系转出市外的、死亡的除外。
■ 住院办理
《细则》规定,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出具的住院证明,要么凭《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要么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要么凭参保缴费、参保地村委会(社区)证明以及参保编码办理入院手续。参保居民住院时若未提供上述材料给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的,其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 出院结算
《细则》规定,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期间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市外就医,所住医院与本市实现了联网结算的,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办理出院结算。在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本人全额垫付,应在出院后2个月内到参保地申请报销。
参保居民在参保县(区)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治疗费和一般治疗费时,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参保居民直接划卡结算;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可凭身份证(户口薄)、密码直接结算;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薄的参保居民,可凭参保编码、密码直接结算。
■ 参保缴费
据了解,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2016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工作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晚报记者 叶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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