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陈道强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稿》)从11月2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后迎来的一次“大修”。此次《修订稿》有何新的看点,它和我们的生活又有着怎样密不可分的联系呢?
看点一
拓宽缴存职工范围
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缴存主体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而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此次公布的《修订稿》便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与缴存,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看点二
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修订稿》规定,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记者从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年7月1日起,翠屏区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3808元,下限为1380元。
以此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就可以算出每个月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数额。
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9月,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162.4亿元,累计个人提取额为75.69亿元,缴存余额为86.71亿元。全市建制人数达到263085人,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为73.42%。
看点三
提取条件有增有减
《修订稿》拟放宽提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均可提取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第二,离休或退休;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第四,出境定居;第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第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职工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修订稿》拟首次将支付物业费纳入到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内。
对比现行条例,《修订稿》减少了“翻修”可提公积金,增加了租房和交物业费可提公积金。
看点四
四情况可提配偶公积金
《修订稿》规定,只要满足下面这些情况,就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第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看点五
骗提骗贷要被追责
《修订稿》规定,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比如,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修订稿》缩短了提取和贷款的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看点六
单位不缴、少缴、多缴都要遭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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